(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邵家泰诉濮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家泰,濮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邵家泰。被告濮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家泰诉被告濮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家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姒 勇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