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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雪岩与孙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岩,孙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843号原告王雪岩,住通河县。被告孙德才,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岩诉被告孙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岩以与被告孙德才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岩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王雪岩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