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田继刚、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田继刚,戴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刘海波,男。被告田继刚,男。被告戴丽,女,系被告田继刚之妻。原告刘海波诉被告田继刚、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继刚、戴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田继刚、戴丽于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3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6万元,合计9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按3分计息。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此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田继刚、戴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应付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用以证实被告田继刚与被告戴丽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二份,用以证实被告田继刚、戴丽向原告借款9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田继刚、戴丽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田继刚、戴丽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质证意见,经审核,认证意见如下:原告的证据1、2,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田继刚与被告戴丽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合计9万元。此两笔借款,二被告均共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该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及时返还。现借款已逾期,而被告仍未履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继刚、戴丽所欠原告刘海波借款9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田继刚、戴丽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