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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立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檀一阁家具店与山东陈氏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陈氏家私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檀一阁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陈氏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市桃城区檀一阁家具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号,业主:范存良。上诉人山东陈氏家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0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由本院主持调解,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3年乙方(衡水市桃城区檀一阁家具店)购买甲方(山东陈氏家私有限公司)的红木家具(见明细)乙方提出退货,甲方同意退货。双方同意扣除营业费用(总货款的8%),按总货款的92%退款,即:569740×92%=524160.80元。二、乙方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购买甲方的全部红木家具运送至甲方住所地的仓库,由甲方进行验收。如因运输或乙方使用过程中造成家具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款项费用,甲方从退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家具损坏严重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扣除相应货款。三、甲方对家具进行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支付乙方应退还货款的50%,剩余款项甲方于2015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四、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另行赔偿乙方违约金30000元。乙方逾期将家具退回,甲方退货款时间相应顺延。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