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魏肖静与张金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肖静,张金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魏肖静,农民。被告张金山,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肖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肖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肖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肖静负担。审判员 李世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