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300号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兵,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常清,该公司经理。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慧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份,被告在东梁筹建农业科技园地,先后从原告处拉走价值278882元的混凝土,期间,原告数次索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14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同时被告保证在2014年年底将欠款一并结清,结果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8882元;诉讼费由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在东梁筹建农业科技园地,先后从原告处赊购价款为278882元的混凝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贰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贰元整”的欠条后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货款278882元。上述事实,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盂县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信息表复印件,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基于买卖混凝土形成的被告欠原告278882元货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卓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盂县蒙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278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