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少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石��。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