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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某某、曾某某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曾某某,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0)荣非诉审字第1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的存款194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的存款194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