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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男,62岁(1952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吕×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砖胡同1号商店内,向孟×销售保健食品“性欲伟哥”1盒(8粒),后民警在被告人吕×店内起获保健食品“性欲伟哥”10盒(共80粒),被告人吕×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从被告人吕×处起获的保健食品“性欲伟哥”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吕×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证人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及物证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吕×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在案扣押款项人民币七十元系被告人吕×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四、随案移送“性欲伟哥”十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