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风龙与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龙,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风龙,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文,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龙诉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风龙不愿再继续诉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龙负担。审判长 王平审判员 靳涛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