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小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彦与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李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小初字第13号原告王彦。被告李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诉被告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审判员 :刘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