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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仁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仁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17号罪犯陈仁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罪犯陈仁华及同案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6)刑复字第210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仁华的量刑部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5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将罪犯陈仁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仁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0.9分。本次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仁华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不履行财产刑,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仁华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