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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郭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华,郭朝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黄桂华,男,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建平,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泰和县澄江镇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一般代理。被告郭朝文,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华诉被告郭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黄桂华负担。审 判 长  朱烈旗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