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郭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华,郭朝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黄桂华,男,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肖建平,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泰和县澄江镇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一般代理。被告郭朝文,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华诉被告郭朝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黄桂华负担。审 判 长 朱烈旗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