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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洋、张登上与赵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张登上,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赵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登上,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上与被执行人刘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洋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洋称,2012年1月20日我与被执行人刘建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被执行人刘建将自己所有的分期付款的鲁R×××××号小轿车一辆出卖给我。协议车款价款共计为200000元。支付方式分两部分履行,由我支付给被执行人刘建现金100000元,另外的100000元由我依据被执行人刘建的名义偿还银行的分期付款。现我已将全部款项支清。并且自2013年开始鲁R×××××号小轿车的保险一直由我父亲投保。以上均能够证明协议签订后,我已经实际拥有了鲁R×××××号小轿车的所有权。基于以上理由,申请执行人张登上要求强制执行我购买的鲁R×××××号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结对鲁R×××××号小轿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上称,诉讼期间对被执行人李建的鲁R×××××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他人以车辆非刘建本人所有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显然不当,《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车辆登记在刘建名下。且现在尚未变更,应认定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刘建。而非他人财产。本院查明,异议人赵洋2012年1月20日与被执行人刘建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被执行人刘建将自己所有的分期付款的鲁R×××××号小轿车一辆出卖给异议人赵洋。协议车款价款共计为200000元。支付方式分两部分履行,由异议人赵洋支付给被执行人刘建现金100000元,另外的100000元由我依据被执行人刘建的名义偿还银行的分期付款。现我已将全部款项支清。并且自2013年开始鲁R×××××号小轿车的保险一直其父亲为该车辆进行了投保。以上均能够证明协议签订后,已经实际拥有了鲁R×××××号小轿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在审理期间所送达的(2013)郓民初字第1556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申请人张登上及菏泽市交警支队都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建鲁R×××××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在对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名下的鲁R×××××号小轿车予以扣押过程中,异议人赵洋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时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刘建名下的鲁R×××××号小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