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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必达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恒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必达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恒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97号原告深圳市必达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寅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真,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恒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nices.y.wang(王宣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必达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