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商)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801号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古石村西。法定代表人王秀成,执行董事。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唐山市燕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