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芸诉阿克苏地区通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芸,田富萍,阿克苏地区通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杨芸,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富萍,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阿拉尔市。被告阿克苏地区通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教育路78号怡景花园19栋8号。法定代表人许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中路12号。公司负责人候卫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芸诉被告田富萍、被告阿克苏地区通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富萍、被告阿克苏地区通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杨芸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