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刘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刘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17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凌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运锐,该行职员。被告:刘靓,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告刘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豪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同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