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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60号)袁小龙、陈方坤、袁嘉琦、李金丽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小龙,陈方坤,袁嘉琦,李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260号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袁小龙。被申请人陈方坤。被申请人袁嘉琦。被申请人李金丽。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袁小龙、陈方坤、袁嘉琦、李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小龙、陈方坤、袁嘉琦、李金丽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若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