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与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25小区商业楼C-7。法定代表人陈文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萍萍,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11加。法定代表人孟凡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晟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