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雪君与郑明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郑雪君,男,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来胜,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光,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君与被告郑明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雪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雪君负担。审判员汪红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潘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