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岳海瑞与张贺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瑞,张贺新,张立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岳海瑞,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贺新,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立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传洋,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海瑞与被告张贺新、张立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海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海瑞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岳海瑞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