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姜玉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姜玉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杜凤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玉萍,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宁夏隆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