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邓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南安乡。委托代理人:赵仕富,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