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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誓丰、慈溪市海慈电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誓丰,慈溪市海慈电器厂,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胡宝明,杜维冲,陈玲,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余锋,王岳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俞海克。被执行人:胡誓丰。被执行人:慈溪市海慈电器厂。代表人:胡宝明,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誓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宝明。被执行人:杜维冲。被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代表人:王岳宽,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余锋,农民。被执行人:王岳宽。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5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胡誓丰、慈溪市海慈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胡宝明、杜维冲、陈玲、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余锋、王岳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海慈电器厂名下房地产正另案处理,本案将参与分配。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誓丰、慈溪市海慈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胡宝明、杜维冲、陈玲、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余锋、王岳宽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人民币1136052.9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223.26元、执行费13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