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林伍飞、严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林伍飞,严平芳,宁波澳之宝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孙红英。被执行人林伍飞。被执行人严平芳。被执行人宁波澳之宝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伍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伍飞、严平芳、宁波澳之宝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伍飞、严平芳、宁波澳之宝贝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