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法定代表人:陶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大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瑞顺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大顺银行存款2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许道锋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