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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