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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万余与被告梁喜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余,梁喜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赵万余,1956年10月18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梁喜军,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余与被告梁喜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退还给原告43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