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蔡雄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蔡雄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负责人:符合,该支行行长。被告:蔡雄宇,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13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蔡雄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蔡雄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莫华存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