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杨某,女,农民,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3527。被告莫某,男,农民,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12。我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三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