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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杨某,女,农民,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3527。被告莫某,男,农民,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12。我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三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