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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执字第0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彪、李芬等与李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李芬,华凤昌,徐思英,李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01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申请执行人李芬。申请执行人华凤昌。申请执行人徐思英。被执行人李明明,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室,身份证号1526331977********。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彪、李芬、华凤昌、徐思英与被执行人李明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明与姜珊系夫妻关系,李明明与姜珊名下财产属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明明配偶姜珊名下价值5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