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卢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山县。被告江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