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光宏、孙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陆光宏,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陆光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孙平,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舒行非审字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光宏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凤池苑分理处存款一万贰千元整(账号:62×××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慧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陆光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千人桥镇。被执行人:孙平,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舒行非审字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行政裁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光宏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凤池苑分理处存款柒万元整(账号:62×××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凤维来2015年8月18日书记员陶慧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收款人: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