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依法传唤,原告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