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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