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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静与贺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478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静与被上诉人贺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9800元由上诉人张静负担,退还上诉人张静9800元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