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宗凡与朱雪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凡,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宗凡,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雪梅,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太湖县新城二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款11.5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雪梅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长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