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姜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