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凤娣、闻人国君等与唐焕然、杨时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娣,闻人国君,金滔,唐焕然,杨时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郑凤娣。原告:闻人国君。原告:金滔。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焕然。委托代理人:唐焕琴。委托代理人:黄狄卿。被告:杨时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胡静波。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娣、闻人国君、金滔诉被告唐焕然、杨时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凤娣、闻人国君、金滔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