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彬执行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7号罪犯王彬,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开刑公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14日经本院以(2005)大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8月11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报送本院减刑审理期间违反监规受警告处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王彬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王彬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