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延伟,男,1983年5月4日生,该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朱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成林,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