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缪克朋、林国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缪克朋,林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如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缪克朋。被执行人林国帆。本院于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73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林国帆所有的座落在龙港镇威龙商城11幢301室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国帆所有的座落在龙港镇威龙商城11幢3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