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和立强与和保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和立强,农民。被告和保山,农民。原告和立强与被告和保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立强、被告和保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立强诉称,2015年6月6日,被告从原告家门前路过,声称原告家的狗将自己咬伤了,便将原告停在家门口的蓝色中能锐豹速霸125型摩托车强行推走。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蓝色中能锐霸125型摩托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2015年6月12日内丘县柳林振军摩托维修门市证明一份,证明我于2014年6月16日自该门市购买了一辆中能牌125型摩托。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此证据没有什么说的。被告和保山辩称,因为原告的羊吃了我家三分地的玉米苗,并且还放狗咬了我,他不赔医药费,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才将原告的蓝色中能锐霸125型摩托车推走。原告必须赔偿我医药费1688元、误工费3000元、车费50元、庄稼损失费300元、原告以前借我的玉米钱100元,共计5138元,我才返还原告的摩托车。审理中,被告和保山提交了反诉状,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5188元,但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已告知其可另案起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系南赛乡大和庄村村民。2015年5月30日,原告饲养的羊跑到被告的玉米地里,在被告抓羊的过程中,原告喂养的狗将被告围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称原告家的狗将其咬伤,原告称狗有没有咬到原告没看见。2015年6月6日,被告到原告家理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说要将原告的摩托车推走,原告称“你推就推、不推算”。被告随即将原告的蓝色中能锐豹速霸125型摩托车一辆推走,现存放在被告家院子里。事后,双方经村干部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和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被告和保山因其他纠纷将原告的摩托车扣押,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摩托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和保山返还原告和立强蓝色中能锐豹速霸125型摩托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和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和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申福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