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智枫诉欧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枫,欧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智枫,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经纬,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智枫与被执行人欧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智枫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7000元;其余以19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015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14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欧经纬存款或其它收入28472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