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隆声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隆声,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342号原告王隆声,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洪都喜。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隆声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隆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隆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隆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王隆声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