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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被告路某丙。被告路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