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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立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涛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民初字第102号起诉人:刘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6199。委托代理人李林屏,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刘涛诉空军佛山片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95084部队(空军第四团)、中国人民解放军95112部队(空军雷达24旅)、中国人民解放军95026部队(空军佛山场站)、中国人民解放军95202部队(广州军区空军航修厂)、第三人刘仁会、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63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10日为2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2010年8月25日空军佛山片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与第三人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位于南海区罗村军用土地上的空军佛山片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工程。2013年12月3日及31日,起诉人作为甲方与第三人刘仁会作为乙方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由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本案涉及起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第三人广州鑫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起诉人均是军队单位,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旭红审 判 员  欧伟明代理审判员  李柳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