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文元元与泸溪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元元,泸溪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文元元,女。被执行人泸溪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平,男。文元元与泸溪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泸溪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元元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3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20000元,之后本院经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元元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为313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谢兴武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