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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胤淇、程启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胤淇,程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3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胤淇。被执行人程启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胤淇、程启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证执字第45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44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